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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航空太空学会章程

中华民国航空太空学会章程

中华民国一百年十一月五日第五十三届年会通过修订

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五十六届年会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本会名称为中华民国航空太空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 二 条       本会为依法设立、非以营利为目的之社会团体,本会之宗旨为:

(一)普及航空太空知识。

(二)促进航空太空各基本科学之研究。

(三)协助各有关机构研拟航空太空科技发展之法规、通讯、医疗、材料等规范。

第 三 条       本会以全国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第 四 条       本会会址设于台南市大学路1号国立成功大学航空太空系,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设分支机构。

前项分支机构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行之。

会址及分支机构之地址于设置及变更时应函报主管机关核备。

第 五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本会每年举行会员大会一次,检讨会务,并每两年改选理监事一次。

(二)发表期刊。

(三)着译丛书。

(四)举行学术演讲。

(五)参加国际间学术合作。

(六)举办学术论文研讨会。

(七)颁发与航空太空产学相关之奖学金。

第 六 条       本会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本会之目的事业应受各该事业主管机关之指导、监督。

第二章 会员

第 七 条       本会会员分初级学生会员、学生会员、一般会员、永久会员、团体会员及名誉会员六种:

(一)初级学生会员:凡国内中学在学学生由本会会员一人推荐, 经本会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合格及理事会通过,并缴纳会费后,得为本会初级学生会员。

(二)学生会员:凡年满二十岁之国内、外大专院校在学学生,由本会会员一人推荐,经本会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合格及理事会通过,并缴纳会费后,得为本会学生会员。

(三)一般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年满二十岁者,由本会会员二人推荐,经本会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合格及理事会通过,并缴纳会费后,得为本会一般会员。原为学生会员毕业者,自动转列为一般会员。

(四)永久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年满二十岁者,由本会会员二人推荐,经本会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合格及理事会通过,并一次缴足永久会员会费,得为本会永久会员。

(五)团体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之机构或团体,填具入会申请书,并由本会会员二人推荐,经本会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合格及理事会通过,并缴纳会费后,得为本会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得依其意愿申请为本学会甲、乙、丙级团体会员,甲级会员得推派代表三人,乙级会员得推派代表二人,丙级会员得推派代表一人行使会员权利。

(六)名誉会员:凡赞成本会宗旨之中外籍专家学者,从事航空、太空或相关工作,在理论或实务应用上,对国家、社会有特殊贡献者,由本会会员五人以上连署推荐,经本会会员资格审查合格,并经理事会通过者,得为本会名誉会员。名誉会员应被邀请列席本会所举办之各项活动及庆典。名誉会员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及罢免权。

第 八 条       本会会员应享之权利如下:

(一)一般会员、永久会员及团体会员指派之代表出席会员大会,有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

(二)初级学生会员有参加本会所举办各项活动之权利;得出席会员大会,享有发言权、表决权,但无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

(三)学生会员出席会员大会,有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与罢免权。

(四)名誉会员出席会员大会,有发言权及表决权。

(五)会员(会员代表)均得参加本会所举办之各项会务活动,及享受本会所举办各项活动之权利。

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为一权。

第 九 条       会员应尽义务如下:

(一)遵守本会章程、决议。

(二)按时缴纳会费。

(三)担任本会推定职务或指派之义务。

会员未缴纳会费者,不得享有会员权利。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自动退会:以书面叙明理由声明退会者、死亡、连续两年未缴纳会费者。

会员经出会、退会或停权处分,如欲申请复会或复权时,除有正当理由经理事会审核通过者外,应缴清之前所积欠之会费。超过两年未出席会员大会之永久会员,得视为停权会员,停权会员自重新参与会务起,恢复其会员权利。

第 十 条       会员(会员代表)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条   会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出会:

(一)丧失会员资格者。

(二)经会员大会决议除名者。

第 十二 条   会员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

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

第 十三 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会员代表)人数超过三百人以上时得分区比例选出会员代表,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任期二年,其各名额及选举办法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第 十四 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订定与变更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监事。

(三)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四)议决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五)议决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处分。

(六)议决财产之处分。

(七)议决本会之解散。

(八)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

前项第八款重大事项之范围由理事会定之。

第 十五 条   本会置理事二十ㄧ人、监事七人,由会员(会员代表)选举之,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前项理事、监事时,依计票情形得同时选出候补理事七人,候补监事二人,遇理事、监事出缺时,分别依序递补之。

理事、监事得采用通讯选举,通讯选举办法由理事会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第 十六 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执行会员大会之决议案。

(二)拟定本会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三)选举或罢免理事长。

(四)议决理事或理事长之辞职。

(五)推定会内负责人员。

(六)审定会员(会员代表)之资格。

(七)召开会员大会。

(八)大会闭幕期间由理事行其职权。

(九)其他有关会务进行事项。

第 十七 条   理事会置理事长ㄧ人,由理事互选之,任期二年。

理事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

理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长出缺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 十八 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本会预算、决算。

(三)选举或罢免常务监事。

(四)议决监事或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保管基金。

(六)调查处理有关监察事项。

第 十九 条   监事会置常务监事ㄧ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事会主席。

常务监事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监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监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监事会主席(常务监事)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 二十 条   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理事、监事之任期自召开本届第一次理事会之日起计算。

第 二十一 条       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丧失会员(会员代表)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二 条      本会置秘书长一人,承理事长之命处理本会事务,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聘免之,并报主管机关备查。

前项工作人员不得由理事监事担任。

工作人员权责及分层负责事项由理事会另定之。

第 二十三 条      本会得设各种委员会、小组或其他内部作业组织,其组织简则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 二十四 条      本会得设谘议委员数名,由理事会聘请对本会有卓越贡献的理事或监事担任,主要为协助本会顺利运作。

第四章 会议

第 二十五 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于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于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

本办理法人登记后,临时会议经会员(会员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请求召开之。

第 二十六 条      会员(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讬其他会员(会员代表)代理,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 二十七 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项之决议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订定与变更。

(二)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监事之罢免。

(四)财产之处分。

(五)本会之解散。

(六)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章程之变更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之同意行之。

本会之解散,得随时以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解散之。

第 二十八 条      理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监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于七日前以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第 二十九 条      理事应出席理事会议,监事应出席监事会议,理事会、监事会不得委讬出席:理事、监事连续二次无故缺席理事会、监事会者,视同辞职。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

第 三十 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入会费。

(二)常年会费。

(三)事业费。

(四)会员捐款。

(五)委讬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初级学生会员及学生会员之入会费为新台币壹佰元整,常年会费为新台币壹佰元整。

一般会员之入会费为新台币参百元整,常年会费为新台币伍佰元整。

永久会员之入会费为新台币参佰元整,永久会费为新台币伍仟元整。嗣后免缴常年会费。

团体会员入会费均为新台币伍仟元整,甲级团体会员年费为新台币伍万元以上;乙级团体会员年费为新台币一万元以上至伍万元(不含);丙级团体会员年费为新台币伍仟元以上至一万元(不含)

名誉会员免缴入会费及常年会费。

第 三十一 条      本会会计年度以历年为准,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十二 条      本会每年于会计年度开始前二个月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计画、收支预算表、员工待遇表,提会员大会通过(会员大会因故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提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于会计年度开始前报主管机关核备。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报告、收支决算表、现金出纳表、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及基金收支表,送监事会审核后,造具审核意见书送还理事会,提会员大会通过,于三月底前报主管机关核备(会员大会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报主管机关)。

第 三十三 条      本会于解散后,剩馀财产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第六章 附则

第 三十四 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三十五 条      本章程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 三十六 条      本章程经本会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五十六届会员大会通过。报经内政部一○四年一月二十日台内团字第1030329394号函准予备查。